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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5日 星期五

收到法院傳單公文或銀行告知要提出詐欺罪時要處置

如您收到來自法院的公文請您不要慌張,債務問題本屬民事責任,因債務的形成已成事實,出庭與否故不影響債權銀行勝訴之判決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及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是為詐欺罪之成立。若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上之交付,從而取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者,其詐欺罪之要件,即已構成。

【與銀行間借貸關係自始由銀行自己審核放款,並簽定借貸契約曾經依約履行還款,無使用詐術也無使用詐術獲利,所以沒有被告詐欺罪的直接理由】此時銀行端的做法不過是要確保債權,進而拿到債權憑證以利將來要求您清償,或對您最近的消費習慣有所質疑而要求到庭辯論,並不會有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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