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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5日 星期五

面臨催收時,法律動作只能對你名下財產進行

存證信函、送法院、信用破產、扣薪,都是銀行可以做的催收行為!

  所謂「信用破產」指的是在『聯合徵信中心』被註記了『授信異常』導致無法與銀行融資,不用宣告,只要不繳錢,最晚三個月就會被註記。

  要是經過衡量後,真的無法處裡,還是建議先將錢存下來,之後再ㄧ家ㄧ家談。

  法律動作只能對你「名下財產」發動(原則沒有刑事問題),不會對親友發動(也不行)。

被告(債務人)接到簡易庭出庭通知,法院一般作業:

1.確認債務-錢是不是你花的?

2.確認金額-金額有沒有其問題?(一般債務人搞不清處銀行帳務,都會說沒有!)

3.確認有無爭議-有沒有其他問題?

4.宣判-本件辯論終結,定00月00日宣判,判決的時候可以不要去,判決書會寄給你。

對你而言,最大的法律動作就是扣掉全薪的1/3

  其實,銀行很少查封動產的,除非價值很高(汽車、股票、珠寶..) 絕大部份查封動產都是催收的話術毋需過分擔心。

  查封動產,就生活必需之物品金錢不得查封。(強制執行法52、53條)

外訪是沒有權利進入你家

  不過,要是有法院公文『台灣00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就可以隨同警員及法院書記官入內查封了。

  當然,要是房屋所有權、戶長、或是承租人都不是你,法律上就會認定這些東西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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