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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5日 星期五

何謂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

一、意義

  債權人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

二、費用

1.訴訟標的之金額以銀兩、銅幣計算者,按政府主管機關所定比率折合國幣(新台幣)

2.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三、效用

1.支付命令應送達債務人,若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2.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如不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發生同一之效力。

強制執行

一、條件

1.法院管轄:所要執行之財產必須在法院轄區內,才可向該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聲請狀之記載:

(1)債權人、債務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應併記載之)。

(2)欲求實現之債權內容(例如金錢債權,應記明債務人應給付若干元)。

(3)欲為執行之標的(例如債務人之行為、不行為)。

(4)執行之標的物(如以財產為執行之標的,應同時提出債務人財產目錄或其所有之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

二、執行費

1.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2.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3.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五千元以上部分,加徵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千分之一(即   每百元加徵一角)。

4.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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