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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5日 星期五

限定繼承全面溯往 立院初審通過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之二條草案,將成年人之保證債務納入全面回溯範圍,採限定繼承,該法若完成三讀,保證債務之債權人權益可能受到衝擊。

  立院去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並於今年1月4日施行,明訂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所繼承之債務,採強制限定繼承,所繼承之保證債務,也採限定繼承並全面回溯,被認為是解除背債兒條款。

  徐中雄等人主張,成年之繼承人若背負保證債務,無法在新法實施後受到保障,導致許多成年弱勢者背負龐大債務,毫無救濟管道。

  經過討論,審查會通過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二條草案,凡於2008年1月4日前,繼承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的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審查會也決議,此案不須交付朝野協商,提交院會處理。

  審查過程中,法務部次長郭林勇認為,為考量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權益,建議草案內容應再調整;司法院廳長簡色嬌認為,考量法律安定性,且債權人之財產權保障,應再斟酌是否修法;金管會銀行局官員也認為,憂心修法後導致銀行貸款授信更為謹慎。

  不過,徐中雄批評金管會只顧及銀行利益,罔顧一般民眾生計,所謂金融恐慌只是恫嚇之辭。該黨團表示全力支持此案,絕對多數可以多做好事,相信此案不會出現變數,一個月內可完成三讀。國民黨團不會提出復議或交付協商,全力支持弱勢,也不會允許銀行公會有任何著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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