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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5日 星期五

作保債務 全改限定繼承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22日三讀通過,作保債務將全面改採限定繼承,並可溯及既往。成年繼承人將受到法律保障,但銀行估計,整體授信有高達八成需要保人,衝擊範圍高達新台幣7.5兆元,中小企業借款成本將提高1到2個百分點,規模小的中小企業甚至難獲借款。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2條文,只要在繼承之後,原被繼承人發生的連帶保證債務,不管繼承人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對保證債務都僅負「有限責任」,只需清償所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

  該修正案在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初審時,法務部與司法院都持反對立場,但在朝野協商後,仍然通過初審,昨天立法院會更三讀通過。

  根據新法,2008年1月4日前,已繼承保證契約債務的成年繼承人,可就所得遺產的範圍負清償責任,但已根據2008年4月22日修正施行前的規定所清償的保證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限定繼承新規定上路後,保證人效力將大打折扣,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風險將大舉攀升,銀行業者可能被迫調高利率、減縮授信,或追加擔保品,將造成企業營運成本上升,尤對中小企業最不利。

  台灣中小企業高達123萬家,占全體企業家數比率約97.8%,銀行公會主管說,幾乎每一件中小企業營運周轉金,都會要求企業負責人及董監事做為保證人,中小企業的擔保授信總額占銀行總授信額56%。

  一位銀行主管昨天表示,未來保人若太老或不健康,將會私下要求換保人,或是躉繳投保壽險,以確保債權,為保險業帶來不少商機。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在草案三讀通過後表示,此案通過後,過去發生的不公不義債務可獲得清除,這是台灣社會遠離野蠻,邁向文明的一大步。他下一步將建議法務部,繼承時應該全面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才符合社會轉型正義。

  民法繼承編今年1月剛修正公布,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由於在修法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並未受到新法保障,徐中雄等人因此在本屆立法院重提修正案,保證債務部分將不限對象,只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且溯及既往。

【2008/04/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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