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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生前現金贈與配偶 未必節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免課贈與稅,但生前贈與現金給配偶,不但未必節稅,還會提高遺產稅負擔。

財政部規定,生前贈與財產給配偶,屬於配偶的受贈財產,無法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已死亡的被繼承人,名下如果無足夠現金可以繳稅,贈與給生存配偶包括現金在內的財產,仍需供做繳納遺產稅之用。財政部說,生前贈與財產給配偶,必須考量稅負上升的後果。

財政部根據國稅局實際案例指出,中部一位被繼承人甲死亡前短期內,繼承人自甲的銀行帳戶提領現金3,000萬元,轉存至甲的配偶帳戶。甲的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依法將這筆生前贈與配偶3,000萬元現金,列入遺產總額,結果因無法行使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遺產稅反而增加逾600萬元。

財政部說,這宗案例被繼承人遺產稅適用稅率為41%,生前贈與給偶的3,000萬元現金,計入遺產總額後的遺產稅為1,230萬元,因為無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反倒使得現金3,000萬元原本可扣除半數,即1,500萬元的扣除額無法列報,導致遺產稅因此增加615萬元。

依據國稅局查核實務發現,部分民眾會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將其銀行存款全數提領,卻又擔心被國稅局查獲按漏稅處罰,於是將鉅額現金轉存至被繼承人配偶帳戶。財政部說,納稅人如實申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的現金,以為不必繳納贈與稅,也沒有漏報遺產,卻讓生存配偶因此失去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權利。財政部表示,生前贈與配偶的受贈財產既已屬於配偶所有,受贈財產不得再列為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反而容易導致應納遺產稅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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