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銀行降息 須提確實擔保
2009年03月19日蘋果日報法律信箱(周二至六見)
讀者QQ媽問:
婆家幾年前生意失敗,用我的名義向銀行借貸三百多萬元,三年前和去年參加兩次債務協商成功,前後繳了兩年兩個月協商款,後因家中意外不斷,無奈毀諾,目前遭強制扣薪三分之一,因利息很高,所以每個月都還不到本金,請問有什麼辦法請求銀行降息?不要拖累到下一代。我是月收入六萬元的公務員,聲請更生通過機率如何? (債務更生)
律師魏其村答:
依您來信所述,要銀行降低利息,除與銀行協商並經其同意外,恐無他法。因為您已遭強制扣薪,表示銀行已取得執行名義,依法對於執行名義內容,已無爭執空間。
《聲請更生個案評估》
至於要求銀行降低或減免利息的可能性,雖不能說完全沒有,但審酌您先前與銀行協商成立後毀諾,雖您收入穩定,但若不能提出較佳的還款條件,或提供確實的擔保,不易獲得銀行讓步。
民法繼承編於去年五月修正後,第一一五三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若讀者擔心債留子孫,可在將來有繼承事實發生後,由您的子女依前述兩項規定,向法院主張自身權利。
若您想向法院聲請更生,則須依據您家庭收支、財產狀況、債務金額等細項,依個案詳細計算、評估,才知其可行性。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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