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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0日 星期三

協商卡債遭多收利息 可要求退還

一名卡債族問:

我與某銀行個別協商信用卡債,行員告知我利率是百分之十,我繳了幾期後發現銀行多收利息,但該銀行宣稱是以整數計算所以多收,他們當初未告知,且說其他客戶也是如此,且光是協議書就有三個版本,我該怎麼辦?

律師江燕偉達:

卡債族與銀行協商達成協議後,銀行若多收利息,可要求將溢繳金額抵扣下次應繳的利息或退還。該銀行聲稱以整數計算所以多收,應視雙方訂定的協議書有無就此部分約定。

協議書以後者為準

若有約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雙方應遵守;若無約定,僅是銀行的便宜措施,當然不能約束卡債族,須退還溢繳金額或抵扣下次應繳利息。銀行另聲稱「其他客戶也如此」,但其他客戶與銀行的約定不能約束你,更不能「積非成是」,銀行的藉口根本沒有理由。

這名卡債族另提協議書有三個版本,應探究真正原因才能判斷,因未提及原因,故難以回答。但假設若協商過程,雙方協議條件有變動,以致數度簽屬協議書,就會有不同版本,但要以最後一次為準。

若同時簽定三種不同版本的協議書,就要視簽屬目的、原由判斷,舉例來說,房屋買賣常有公契、私契兩種不同版本的合約,就雙方的權利義務當然是以私契為主。但若三種版本內容相當矛盾,又無法由原因事實判斷,雙方也爭執不下時,建議可循法律途徑,透過法院詳查事實,做出公平的判決。

●記者張欽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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