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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債務大於遺產 限定繼承補救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曉卿的先生過世後兩個多月,突然有天債主上門來討錢,直說先生生前欠了他們五十多萬,還拿出借據要曉卿償還這筆欠款。

由於先生生前並沒有對曉卿提起這件事,曉卿也沒有在先生過世後兩個月內去辦理拋棄繼承,一時之間曉卿慌了,她不知道還有什麼補救的方式呢?

律師詳解: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對於被繼承人所遺權利義務,全部不予繼承之謂。辦理繼承權之拋棄,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不過曉卿未能在先生過世後二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為了不想承擔巨額債務,或者考慮遺產清償先生的債務(50萬元)後,尚有剩餘;曉卿仍可辦理「限定繼承」補救。

所謂「限定繼承」,簡單來說就是以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倘若不足清償,則繼承人並不需要負責,而倘若仍有結餘,則歸繼承人所有,對繼承人十分有保障。

因此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繼承人(曉卿)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先生)之債務,如果先生的債務大於遺產,曉卿只須賠完遺產即可,曉卿自己的財產不必拿去還債。曉卿可於繼承(先生過世)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先生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先生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主張「限定繼承」。

而且繼承人中一人曉卿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譬如子女)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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