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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卡奴卡債 強制執行之扣薪部份

扣押薪水債權有數額的限制,薪水債權,屬於強制執行法第一一五條所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依該條規定之方法強制。然而,並非債務人全部的薪水均可以執行,以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現行法雖未就薪水債權不得扣押之部分明確規定,但實務上認為,薪水並非全部維持生活所必須,如除去最低必須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強制執行(五七台抗一六二判例)。而就扣薪三分之一的比例,並非不得變更,仍應就具體個案,斟酌債務人之薪水數額及扶養家屬之人數,決定扣押之比例。對於扣押之比例如有不服,債權人或債務人均得聲明異議請求救濟。故債務人可就依其具體個案,對其扣薪三分之一部份,如有不足供其生活所必須,可聲明異議請求救濟。

依強制執行規定,強制執行薪資最高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但並不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可查封三分之一,是所有的債權人都在三分之一以內作分配,三分之二是債務人可以留下的薪資,其係為顧及債務人的生活所須最低標準,計算式如下:

假設薪水是3萬,只能強制執行扣1萬,但有二個以上債權人對其每月薪資為強制執行,就依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來分配1萬,如果甲債權是150萬,乙債權人是50萬,就將1萬元分成四份,A分得四分之三(7500元),B分得四分之一(2500元),以此類推。

抵押借款部份只能針對所抵押借款之不動產有優先受償權而已,如果抵押權人強制執行抵押權以外之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仍為普通債權人,並無優先受償,地位仍與其他債權人同等,唯針對所抵押借款之強制執行部份,抵押權人於設定抵押權之金額範圍內有優先受償權!

例如:不動產被銀行設定抵押權新台幣350萬元整,但實際借款金額為350/1.2=約290萬,但債權人對銀行欠有卡債80萬,如果此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此銀行之分配款如下:

第一順位分配款為290+60(卡債)=350萬(抵押權金額範圍內)

普通債權部份金額為290+80-350=20萬...這20萬要與其他無抵押權之債權人依比例分配。

以上是以未計息計算,如加入利息及稅金則算法又不同,通常法院原則上只會執行債務人薪水的三分之一,不論債務人多少人、不論債權額多大,所以這有可能是法院在執行時,有二個股在進行,所以疏忽了,應該請第三人(也就是你的公司)發函一個第三人異議狀給執行處,說債務人(你)已經有一個執行在了,請他們重發一份執行命令將所有債權額只限制在扣薪水三分之一之內去比例受償。

強制執行法第31條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覽。

強制執行法第32條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

強制執行法第32條 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也就是說,不管多少人來強制執行都只能查封薪資總額三分之一,然後共同參與分配,不會每一次都扣薪資總額三分之一。

強制執行之Q&A:

Q1.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沒有勞保資料,薪資所得亦沒有報

稅,只有健保資料,這樣是不是還可以查到債務人的工作地點?

A:若照規定來是不行!

Q2.如果知道工作地點就可以請求強制執行嗎?

A:如果有用債務人名義發薪,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沒有用債務

人名義發薪,不可以強制執行!

Q3.如果每個月的收入都已經不敷支出了,是不是還必須優先被

強制執行扣款?

A:是!

Q4.還款的金額是不是還有商量的空間?

A:沒有,強制執行將扣薪水基本上最高為薪資三分之一,為保

障人民的生存權,銀行僅想增加,不可能減少!但礙於法令,基

本上只能扣薪三分之一。

Q5.如果薪水的大部分是要歸還民間借貸,遭到強制執行後是否

依強制執行為優先償還?

A:民間借貸之償還,若非透過法令,其償還與法令無關,強制

執行優先償還,民間借貸若無執行則無法參與分配,依法令不管

幾份執行名義,基本上僅能扣押薪水三分之一,就其扣薪三分之

一來參與分配!

Q6.是不是本票裁定只是先拿到債權憑證,確定債務人有收入才

請求強制執行扣款嗎?

A: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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