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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不良信用紀錄 揭露三~五年

記者李靚慧/特稿

為什麼逾期欠款已經繳清了,聯徵中心的不良信用紀錄卻還是不能消除?這是因為,根據金管會的規定,為了提供其他銀行作為授信的參考,各類不良信用紀錄發生後,都有不同的持續揭露期限。

以一般民眾最常發生的逾期還款、遭銀行催收等狀況,在銀行報送之後,該項逾期、催收紀錄,就得「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如果遭銀行轉銷呆帳,呆帳紀錄則是「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至於信用卡資料的揭露期限,則是自停卡之日起揭露五年;如果是「款項未繳」的「強制停卡」資料,遭強制停卡仍未清償的持卡人,不良紀錄將「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如果遭強制停卡卻已清償欠款,則是「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其他包括「退票紀錄」、「拒絕往來戶」、「破產宣告紀錄」等各類不良信用紀錄,都有規定的資訊揭露期限。

近幾年來許多民眾購買遞延性消費,但廠商倒閉的案件陸續發生,包括巔峰電信、山基節費、佳姿倒閉案,甚至是大量銷售禮券倒閉事件;不論消費者不願意還款的理由為何,在向銀行、業者抗爭之餘,仍得注意維持個人信用。

因為消費者可以循法律途徑爭取自身權益,但只要出現了信用不良紀錄,就得依照上述規定,進行三至五年的「資訊揭露期」,未來消費者若需要向銀行貸款、往來,難免都會因此而有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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