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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欠稅禁奢 他人提供也不行

2010-1-13/自由時報

〔記者曾韋禎、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修正案及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案」,對欠稅者新增「禁奢條款」,未來法務部可禁止欠稅款人從事奢侈行為,必要時並可予拘提、管收。遺產繼承人若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

必要時可拘提、管收

法務部指出,「禁奢條款」可防止欠稅大戶心存僥倖,未來欠稅達一定金額,行政執行處可核發禁止命令,例如不得搭高鐵、計程車,或使用及購買或租賃單價兩千元以上商品或服務,就算第三人免費提供也不行;法務部說,初期先針對欠稅逾新台幣千萬元的大戶執行,而且對於這些欠稅大戶,除規劃專案列管,還將另訂法規命令限制生活條件。

先從千萬大戶開刀

法務部指出,如果繳稅義務人違反行政執行處的限制,不管他欠多少稅,只要發生擅自投資股票、期貨或打高爾夫球、到酒店買醉等情形,又不繳欠稅、不報告財產狀況,行政執行官可限制住居或向法官聲請管收。

前太電董事長孫道存欠稅三億元,生活依舊闊綽,甚至還帶著新婚嬌妻大肆血拼,引發社會強烈不滿。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提案增訂上述禁奢條款的主張,並獲法務部支持。

可限制食衣住行消費

據了解,孫道存擔心修法後自己會被管收坐牢,目前欠稅已快還完,預定三月廿一日前應可繳畢。

三讀通過的修正案規定,若民眾欠稅或積欠行政執行處之債務已達一定金額,其財產又不足以償債,執行處可禁止其購、租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服務,並禁搭特定交通工具、禁止從事特定投資、禁入高消費場所消費,禁贈、借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同時禁止其每月生活費超過一定金額。所謂一定金額、每月生活費標準,則授權由法務部訂定。

若義務人違背禁奢條款,執行處可要求義務人報告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如義務人有履行義務卻故意不履行,可予以拘提、管收。

對修法解除遺產繼承人須全額繳納遺產稅才能出境的限制,提案修正第十七條的立委羅淑蕾表示,民眾已繳納個人應繼分的遺產稅,卻因其他共同繼承人未繳清遺產稅就要被限制出境,並不公平。

修法後,例如四個繼承人欠稅一千萬元,依法定應繼分比率,一人繳出二百五十萬元稅款就不得限制出境,但若拿到二分之一遺產,他就得交稅五百萬元才能免遭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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