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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中國配偶繼承 動產上限200萬

2010-1-9/自由時報

中國女子繼承台灣配偶遺產問題,先要看她有無中華民國國籍;前台北地院審判長陳博文律師指出,如未入籍,依兩岸關係條例規定,遺產中的現金、股票等動產繼承上限為200萬元,不動產則無法繼承

若中國女子有中華民國國籍,繼承權就和台灣人相同,依民法規定,通常須先將遺產扣除已故配偶債務,如果還有剩餘,法律上稱為「剩餘財產」,中國女子有權先拿一半,剩下一半財產,再由中國女子和已故配偶的子女均分。

如已故台灣男子親屬握有相關證據,能證明中國女子假結婚,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獲判勝訴時,中國女子喪失繼承權;若中國女子自認婚姻合法,但遺產遭已故配偶親屬扣住,可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記者項程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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