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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欠稅分期付款 繳清始解除境管

更新日期:2008/10/03 09:12 【工商時報 黃詩凱/台北報導】

 民眾若因欠稅遭到限制出境,即使已經允諾分期繳納,且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的標準,依照目前法令,仍然不得直接解除限制出境。除非納稅義務人已繳清欠稅款項或者提供相當擔保,或者限制出境已逾5年,否則分期繳納並非解除限制出境要件。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若未逾5年,應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以及罰鍰,或者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款,縱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仍然不能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官員說,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已確定應納稅捐若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欠稅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在100萬元以上,或者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即會被財政部函請內政部限制出境。

 或者,國稅局官員說,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達150萬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欠稅達300萬元以上,財政部也會函請內政部限制出境。稅局官員說,營利事業欠稅可限制負責人出境,且一經限制出境後,必須將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或者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同時,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即使欠稅人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未全部兌現前,因全部欠稅尚未繳清,仍不得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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