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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匯款子女 當心惹稅上身

【經濟日報╱葉維惇】

近日媒體報導前第一家庭的資金透過幾個祕密帳戶,匯至第三人在海外銀行帳戶,再輾轉匯入第二代的子女、媳婦名下。先不論是否涉及不法所得,只就稅負問題來討論。有些父母親為了讓小孩有更優渥的生活條件,將名下存款移轉給子女所開立的銀行帳戶或其100%持有的境外公司銀行帳戶,殊不知該項行為可能已涉及贈與情事而違反遺產與贈與稅法的規定。

按遺產與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除非當年度該贈與財產的價值未超過同法第22條規定的免稅額(目前每人每年為111萬元),得免辦理贈與稅申報外,餘就超過免稅額部分,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而經查獲時,可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兩倍罰鍰。

為避免觸法,僅就目前實務上國稅局對涉嫌以不正當途徑規避贈與稅的查核方式說明如下:

一、贈與人先提領現金存款再轉存至受贈人名下銀行帳戶:實務上國務局會查核受贈人過去所申報的綜所稅資料,若發現其存款金額與所得能力顯不相當時,將要求受贈人說明資金來源,必要時也會交叉比對贈與人與受贈人的銀行帳戶,若發現有一進一出間的關聯性時,可能遭到國稅局予以補稅處罰。

二、贈與人將存款匯至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境外聯名帳戶:實務上只要贈與人換匯金額達新台幣50萬以上,即會通報央行,再由央行彙總贈與人當年度資金匯出紀錄,通報予國稅局,若國稅局發現當年度累積有鉅額資金的匯出紀錄,即會向當事人調查、並請其說明匯款用途,若該匯款水單的受款人名稱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可能遭到國稅局予以補稅處罰。

三、贈與人將資金匯至受贈人設立的境內(外)公司後再轉匯至受贈人名下,甚至供受贈人購買不動產等資產:實務上國稅局對照受贈人全國財產歸戶資料清單時,發現受贈人財產增加,卻與過去申報綜所稅所得資料顯不相當時,會請受贈人說明,此時受贈人雖可主張其為海外來源所得,並無贈與的事實,惟實務上稅局會要求提供海外來源所得的證明(如海外報稅記錄或薪資所得或投資收益等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供時,國稅局也會調查贈與人與受贈人的相關帳戶,此時贈與人雖可主張該匯出資金是供投資理財或貸與他人資金之用,惟若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佐證時,亦可能遭到國稅局予以補稅處罰。

父母親若想要以資金或不動產贈與子女時,可在每年免稅額度內(各111萬元,合計222萬元)贈與,若超過免稅額度時,應在贈與行為發生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不宜以不正當方式規避遺產與贈與稅,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查獲進而予以補稅並處罰,另有關贈與的資料(如銀行存摺及贈與稅申報資料等具體資金來源)應妥善保存,以作為將來子女購置財產的相關付款來源或資力證明,以免日後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而遭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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