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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2日 星期五

贈與配偶後2年內死亡 稅更多

更新日期: 2007/09/29 09:52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高雄市國稅局副局長吳自心昨天表示,很多人在重病期間做租稅規劃,贈與配偶財產,但若在二年內死亡,則配偶在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反而更不利,要繳更多稅。

越節稅越糟糕

自從大法官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受那一年的結婚時間限制,越來越多人申請使用,但是大部分的人不知道,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財產,要併入遺產中課稅,但卻不能計算到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中,分給生存配偶,越節稅越糟糕。

舉例而言,志明有財產廿億元,配偶春嬌名下都沒有財產,如果志明死亡,春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分得十億元,則志明的遺產總額只剩十億元,繳稅五○%,為五億元。

但是如果志明在死亡前二年贈與八億元給配偶春嬌,剩下十二億元,則春嬌主張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只能分得六億元,志明的原有遺產十二億元加贈與出去的八億元,減春嬌的六億元,得到十四億元,都算遺產總額要納入課稅,稅率五○%,繳遺產稅七億元,變成多繳二億元。

生前贈與二年內過世最不利

吳自心表示,由於很多人不了解稅法,高雄市國稅局最近就有一宗行政救濟案,納稅義務人因為不當規劃,反而加重稅負,稅務官要幫忙都幫不了。

安永會計師呂旭明也表示,生前贈與,如果活不過二年,是最不利的情行,如果能活過二年以上,就會很有利,所以要明白風險之所在,不要規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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