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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概括將改限定繼承 父債子不用還

更新日期:2009/03/27 02:55 羅暐智/台北報導

繼承制度大改變!過去因「父債子還」,導致小小年紀就背負龐大債務,經立委修法後,未成年子女已解套。在立委催促下,法務部態度大轉彎,近日已研擬修正草案,將現行的概括繼承改成限定繼承。換句話說,未來繼承人的負擔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父債子還」將成為絕響。

舉例來說,父親過世留下一百萬的遺產與兩百萬的負債,成年兒子若逾時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將必須負擔一百萬債務。不過,根據法務部的新法,兒子僅需還債主繼承來的一百萬元,債務關係即解除,無須再多還一百萬債務。

這項修法勢必衝擊銀行界,可能導致銀行進一步緊縮信用、破壞信用制度,影響商業借貸。此版本已呈報行政院。

依照現行法規訂,繼承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另有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但有三個月的期限,僅未成年者與無行為能力者則是採全面限定繼承,不用負擔超出所得遺產的債務。

由於台灣對於繼承觀念薄弱,行政單位疏於宣導,社會上仍有很多人不知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法律時效規定,導致背負龐大債務,影響一輩子的生活。有鑑於此,法務部修法,針對死者的債務部分,繼承者繼承多少遺產就負擔多少債務。

事實上,為了避免有計畫性脫產,法務部參考《遺贈稅法》的概念,在草案裡新增規定,繼承者在開始前兩年之中,只要從死者方獲得財產,都必須視為所繼承的所得遺產

舉例來說,父親一年前贈與兒子五十萬元,父親死後,留下一百萬元遺產與兩百萬元債務,依限定繼承觀念,應僅需負擔一百萬債務,但依新法規定,死前一年的五十萬也必須視為遺產,因此,兒子必須清償一百五十萬元債務

雖然新制採限定繼承,不過,草案也設有懲罰性條款。草案條文規定,如繼承者隱匿遺產情節重大、遺產清冊登載錯誤情節重大或是意圖使債主權益受損等惡性行為出現,繼承者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另現行法規定,繼承者聲請限定繼承,須於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進行清算程序,草案新增債權人聲請與法院依職權都可進入清算程序。草案規定,如果繼承者無意向法院提出財產清冊,也不能損害債主優先權與債務比例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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