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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先生生前當保人 房屋查封償債務

2009-2-25/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春嬌的先生志明早逝,留下一棟房子給春嬌及兩名未成年子女繼承。一個月前銀行突然前來查封春嬌所住的房子,原來婆婆曾經向銀行借款數百萬元,並由志明擔任婆婆的擔保人,如今婆婆未能正常繳息。

春嬌沒有能力代償婆婆的借款,如今唯一的一棟房子又被查封,萬一被拍賣,春嬌和孩子實在不知何處棲身?倘若房子拍賣所得價金不足以清償婆婆的借款,春嬌的薪水是不是會被扣款?日後孩子們是不是還要繼續替婆婆還清這筆債務?

賴淑玲律師詳解:

新修正的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雖然志明生前替婆婆作保,因此當婆婆不能還款時,保證人志明就有義務替婆婆還清借款,而在志明往生後,這份「保證契約債務」就由其繼承人即春嬌與兩名子女共同繼承。

由於婆婆是在志明往生之後,才開始發生繳息不正常的情形,這時才應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所以志明的所留下來的這項保證契約債務,是在春嬌開始繼承後(即志明死亡之日)才發生需要代負履行責任的情形。

春嬌及子女可以主張限定責任,亦即條文中所謂的「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因為志明只留下一棟房子,所以當這棟房子被拍賣之後,倘若所得價金還不足以清償婆婆的全部借款,但是春嬌和孩子就不足的部分已經不必再負責了,因此春嬌雖然失去了棲身之所,但至少「在婆婆死亡之前」,春嬌不必再擔心薪水被查扣,也不必擔心孩子以後還要繼續揹負這筆「天上掉下來」的沈重債務,也算是不幸中的萬幸。

不過,值得提醒的是:萬一日後婆婆也去世了,兩名孩子將會因為「代位繼承」的關係而再度繼承了婆婆的債務,這時春嬌必須切記,在婆婆去世後三個月內替孩子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孩子還是會被婆婆的債務所拖累

(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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