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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未繼承遺產 子不須償父債

讀者黃小姐問:

小弟、小妹兩人瞞著我們三個兄姊,十六年前向銀行借二千五百萬元,還偷偷請父親做連帶保證人。沒多久父親過世,因無遺產,我們就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今年,債權銀行和法院無預警查封我們三兄姊的不動產和存款,我們去查證,才知父親幫忙做連帶保證人,倒欠一屁股債。

其中,有張一千多萬元的借據可能是別人冒簽的,若非父親簽名,我們要負連帶保證人責任嗎?父債一定要子還嗎?

律師張景源回答:

連帶保證人的簽名通常會出現在借款契約中,令尊擔任連帶保證人的形式,似乎是另外簽署借據。若黃小姐可證明借據簽名確定是他人偽簽,就不必負擔債務,黃小姐可到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請法院將借據送調查局作筆跡鑑定,由法院判決免除此項債務責任。

履行債務顯失公平

此外,我國的《民法》繼承篇今年修正,針對連帶債務保證責任,規定繼承時不知有債務導致未在法定期限(三個月)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者,可向法院主張履行債務顯失公平,法院將視個案判決是否採取限定繼承。

黃父無遺產,子女不清楚父親是否欠債,導致未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建議黃小姐快到法院向債權銀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主張履行債務顯失公平,未來法院若判決可限定繼承,黃小姐繼承多少遺產,就只需清償多少債。

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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