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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支付命令死後送達 無效力

2009年03月21日蘋果日報法律信箱(周二至六見)
未具名讀者問:

原借款人死亡,積欠銀行利息,銀行對原借款人取得支付命令的執行名義後準備拍賣抵押物。連帶保證人因見抵押物將被拍賣,與銀行協商,繳清原借款人積欠利息,並與銀行另簽立變更契約書,成為新借款人並延長借款期限。

新借款人均按月支付利息,銀行在借款期限未到期前,並無任何催告通知下,竟持對原借款人的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問,銀行可以這樣嗎?

律師李國源答:

請讀者先釐清該支付命令是在原借款人生前或死後送達?若是死亡後才送達,則此支付命令不發生效力,銀行應該另行對原借款人的繼承人聲請支付命令,才能以此名義對繼承人強制執行。

新借款人可提異議

假設該支付命令是具有效力的,則雖您已與銀行協商成為新的借款人,也按期給付利息,但因銀行持有的是法院對原借款人的強制執行命令,故可在沒有任何催告通知下,聲請強制執行,銀行做法並沒有違約、詐欺或侵權問題。

為了主張您的權益,您必須對該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並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原借款人的債務已由您支付,且支付命令的金額也該扣除保證人已支付的款項。

至於連帶保證人代替原借款人清償的債務,保證人得向其繼承人求償。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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