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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限定繼承三讀過關 採有限定溯及既往

更新日期:2009/05/25 03:13 吳陳錦

  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篇修正條文,未來繼承制度將由以往「概括繼承」改為「限定繼承」,顛覆數千年來的「父債子還」傳統印象。而立法院一併修正繼承篇施行法,解決最大的爭議—不採行全面溯及既往,採用法務部提案「有限定溯及既往」。

  所謂「有限定溯及既往」,是指在繼承人代位繼承(繼承祖父母遺產)、保證契約債務(過往的人保契約)、以及無法知悉債務存在(沒有與被繼承人同住)的三種情形下,才可以溯及既往。

  這次的修法結果,朝野一致叫好,認為這終結千百年來中國不合理的繼承制度。傳統社會中,注重「家的延續」,因此「父債子還」觀念根深蒂固。但這也跟現代工商社會,著重「個人主義」之「財產繼承」有所衝突,造成許多悲慘「背債兒」案例。因為現代社會中,難以期待繼承人能清楚知悉家人間的財務狀況,遑論概括繼承其鉅額債務。

  主要的原因,在於我國民法自民國十九年公布、二十年施行至今,向來採取「概括繼承」為主,輔以拋棄全數繼承財產、債務的「拋棄繼承」,以及負擔繼承財產額度內債務之「限定繼承」。

  其中「限定繼承」,舊法中是指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兩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由於現代社會型態,許多人根本就不知道被繼承人,即父母、祖父母確實的死亡時間,故經常錯過陳報期限;或是根本不知父母、祖父母何時簽下保人契約,欠下大筆債務,並在死後多時,債務人才突然現身追討。

  去(97)年限定繼承修正,改為未成年人以限定繼承為主;另外遺產清冊陳報時間,改為「知悉」繼承開始時,這對改善「背債兒」的社會不公平現象有所幫助,但由於沒有溯及既往,以致於去年以前,就存在社會中的背債兒問題,仍未解決。

  因此這次再修法,針對爭議最大的溯及既往條款,雖然大多數立委傾向於全面溯及既往,但由於對法安定性、信賴利益保護、債權人權益等各方面,影響過大,因此最後採「有限定溯及既往」。

  「有限定溯及既往」對於解決「背債兒問題」具有實質意義,但法務部解釋,如果已經清償的債務,繼承人不得要求債權人返還,以免造成法律關係複雜,侵害債權人信賴利益及已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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