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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妻子去世多年 債權人才上門

2009-7-29/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老王的妻子阿美在95年過世,因名下無財產,所以老王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但近日老王卻收到銀行寄來的存證信函,要求老王償還阿美於前次婚姻替前夫阿明擔保的債務,而原本還款正常的阿明於96年過世,銀行因追索無著找上了老王,老王覺得非常疑惑,他應該要替阿美的前夫還債嗎?

秀蕊律師詳解︰

我國民法繼承制度施行以來,採「概括繼承」無限責任為原則,亦即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以致過去經常發生小小年紀的「背債兒」,或繼承人於被繼承人去世多年後,突然被追索被繼承人應負之保證債務情形。

為了給予繼承人更合理的權益保障,新近98年6月10日公布生效之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當然,修法後繼承人仍可視具體個案情形,選擇是否於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參照) 。另外,為嘉惠修法前之繼承人,並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規定,增訂於具備一定要件下,得溯及既往適用限定繼承制度。

案例中,阿美95年去世時,因阿明尚正常繳息,因此,老王根本無從知悉有該保證債務,致未能依法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依上述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老王於具備上揭要件下,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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