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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5日 星期五

限定繼承新法適用規範 實例供參考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背債兒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獲得解決,哪些人得以適用,相關例舉可供參考。

●甲現年五歲,三年前阿公過世,由於負債大於遺產,約五百萬元,家人辦理拋棄繼承,卻忘記替年幼的甲辦理拋棄繼承,導致五百萬元債務轉移在甲身上,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擔這五百萬元。

●甲現年十歲,五歲時父親過世未留下債務和遺產,但三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百萬元,由於家人都不知情,也已過聲請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時效,甲無力償還,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五歲,十年前繼承父親遺產一百萬元,五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五百萬元的債務,甲繼承時未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民法修正施行後,甲僅須清償一百萬元,其餘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歲,父親十年前過世,留下五百萬元債務,甲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多年來努力打工賺錢還債,已清償一百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甲無須再負清償責任,但已清償之一百萬元,不能要求返還。

●甲現年五歲,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的直系尊親屬不幸集體搭飛機遇難,甲共繼承一千萬元遺產,如果日後出現債務,不管金額多少,甲不用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一律以一千萬元為清償的上限。

●甲現年五十歲,八十歲父親最近不幸過世,留下遺產一千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日後若出現甲所不知情的保證契約債務,不論金額多少,最多清償一千萬元。

●甲現年六十歲,日前繼承父親遺產一千萬元,甲的父親過世前,出現一筆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千五百萬元,甲在繼承後若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必須概括承受該筆債務;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及時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則不必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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