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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銀行委外催收 不准不眠不休

〔記者陳麗珠╱台北報導〕銀行債權委外催收問題頻傳,金融局表示,銀行公會已達成共識,將成立委外催收專案小組,受委託機構負責人或承辦人員應具律師資格,催收時間原則上應在上午7點至晚間10點進行,催收過程亦需全程錄音,而且金融機構每半年必須評估受委託機構的適任性

  金融局副局長黃天牧表示,財政部昨日同意備查,由銀行公會所訂定的委外最低標準化作業範例,以及建立對被委外機構之評鑑標準等兩項催收作業範例。銀行公會也決定,成立委外催收專案小組,健全催收作業委外的自律機制。

  黃天牧表示,根據「金融機構債權催收作業委外最低標準化範例」的規定,金融機構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債權催收作業;債權催收涉及刑事或民事第三審訴訟事件者,受委託機構的負責人或有關承辦人員應具備律師資格,而金融機構至少每半年應對受委託機構評估其適任性。

  有關催收時間部分,黃天牧表示,受委託機構對催收作業人的電催作業及外訪作業等,以及保密機制等行為應有所規範,包括受委託機構的催收作業時間,原則上應於一般人正常作息時間,約自上午7點至晚上10點為之,電話催討及外訪催收需全程錄音記錄,以避免催收人員有不當的催討行為。

  同時,為讓金融機構選擇債權催收之受委託機構時有參考依據,各金融機構依據評鑑審核項目,每半年對受委託機構進行查核與評估後,將評估報告與債權催收的受委託機構異動名單,提供予銀行公會彙整後,將較優良業者名單提供金融機構,做為委外參考。

  此外,黃天牧也指出,財政部已要求銀行公會在「金融機構應收債權作業委外處理要點」中明定,受託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干擾或催討進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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